一个实习生的案件小结——对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刑事辩护的思考 全球速看料

来源 : 哔哩哔哩 时间:2023-03-01 22:59:31

本文已将全部涉及地名、人名等信息隐去,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是我们的义务

2023年1月11日,学期结束且杨康,回到律所实习。在此之前就从老师那里获知有一个聚众斗殴的案件需要我参与办理,但不知道更具体的细节,直到正式看到卷宗。毫不夸张的说,此案是我相对独立且全过程参与的第一个案件,也注定会在我心里留下永不会泯灭的印记。

案件事实其实很简单,甚至可以说很荒诞:2022年某月某日,两个女生(以下简称A和B)在快手评论区发生争吵,于是A就纠集其男友和其他几人去B的学校门口堵截,B也开始纠集其朋友,就这样,双方人数演化到二三十人,在学校旁的公园发生所谓“斗殴”——其实到这里满打满算只有三人轻微伤,多数时间双方其实处于对骂状态,仅发生过几次肢体接触。正在双方又一次陷入僵持时,B方的增援赶到,人数出于劣势的A方开始逃跑,增援们在追击过程中逮到一个落单的(称为C),便将其围殴,又让他带队继续追击其他人员,但是C不从,B方几人遂第二次将其围殴,并将视频传至快手。后经鉴定,C受轻微伤。如果单看以上事实,似乎没有必要铭记这个案子,但我方才故意隐去了一个事实:以上案涉全部人员,均为未成年人,其中大部分十五六岁,最大的在案发时还有两个月才成年,而被围殴受轻微伤的C,更是只有13岁。是的,这也就是为什么我要专门为这个案件做一篇小结。


(资料图片)

花了一天的时间,把卷宗看完,然后初步制作一个案件的思维导图,罗列出基本案情和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这之后,我开始仔细地去了解委托人(由于其为未成年人,所以检察机关指定我老师作为其辩护人,以下简称他为张某),越看下去越发触目惊心:张某出生于2005年,案发时方才十七岁,其父母在他尚年幼时便离异,由其父亲抚养。张某的父亲靠送外卖维持生计,自然无暇过多教育照顾张某。在物质和精神的双重缺失下,张某读到初中便辍学,在外打工。在此期间结识了社会青年,也是本案中年纪最大的当事人崔某和他的狐朋狗友们(具体如何认识不得而知),和这样的一群人相处,张某迅速染上了诸多恶习,包括但不限于纹身和吸毒。案发当天,正在自己家里和“小弟们”玩游戏的崔某获悉自己的“朋友”参与了斗殴,于是带领张某一干人等携带匕首、棒球棒、甩棍等武器前去参与斗殴,并且在斗殴过程中起到了主要的作用,即殴打只有十三岁,主要是来看热闹的C。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双方均有成员持管制刀具,且人数也达到了十人以上,因此对崔某、张某等积极参加分子原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于其均为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张某又是初犯、偶犯,在整体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他是被崔某纠集来的,而崔某又是由另一人纠集而来,该人又是为B所纠集),并且认罪认罚,在这些事实的基础上,我初步猜测检察机关会对张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具体制度我怕介绍出现疏漏,所以大家感兴趣可以自行了解,简单来说就是未成年人犯刑法第4、5、6章罪,可能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机关可以作出该决定,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而是在一定期间内对其进行监督。如果他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或者严重违反法律和规章的,检察机关就不会提起公诉)

1月12日,老师带着我到某市某区的检察院,准备作为辩护人陪同张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检察院的大厅里,我们聊到检察院可能进一步采取的措施,我问老师能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她回答说很难,毕竟涉案人数太多,而且双方都有持械。等了一会,张某和他的父亲到检察院,我们陪着他们两个进到办案区里一个小的讯问室——就是在影视剧里比较常见的那种,只不过桌椅是不带铐子的而且中间也没有栏杆墙。张某和他的父亲并排坐着,我和老师站在旁边,前面坐着一个检察员和一个检察官助理——据了解,此案是由该院的副检察长挂名经办的,所以那个新来的检察员在办案过程中显得十分局促紧张,生怕出什么差错,甚至很多程序性的东西明显都是照稿念的。在他把一些常规内容“念”完之后,告诉张某检察院拟定对他附条件不起诉,说到这里时老师回头略带赞许的看了我一眼,我也长舒一口气,一方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意味着辩护人在此之后基本没有类似于出庭辩护等工作,可以近乎放手了;另一方面,也为张某免受牢狱之灾而略感庆幸(当然也有为自己分析正确而窃喜)。

此时当我望向坐着的张某时,我看到了一个头发烫染得棕黄蜷曲,戴着金框眼镜,纹身纹到手背上(案发时是夏天,在张某现场指认的照片中能看出他的一条胳膊和一条腿上纹满了纹身),但是脸上充满了惶恐与稚嫩,看不出他已经几近成年的“孩子”,可以理解,在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刻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向检察院报捕,等到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决定将其释放并取保候审时,张某和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看守所里羁押了37天了(公安机关决定的刑事拘留最长只能到37天),而且由于他们是未成年人,不能和成年人羁押在一起,在疫情期间基本是一个人一间号。这种长期的单独关押,对他们这种虽然混社会但是基本也没见过什么大风大浪的未成年人的煎熬程度可想而知,也难怪曾经嚣张跋扈的张某会在检察官面前如此怯懦。

整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流程结束后,老师要给张某的父亲留一个联系方式,令我惊奇的是,张某的父亲表现的相当无所谓和冷漠,就是默默的接受了,连声谢谢也没有。那天之后,这个案子基本就没什么音信了,直到昨天,老师给我发来了检察院下达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这个案子彻底尘埃落定,不出意外的话,张某将在六个月的考验期内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免于受到追诉。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以来为社会广泛关注,我并不是多么了解未成年犯罪的原理和相关预防处置制度,只是对此抱有一颗刑法学人皆有的热心。之前在看李玫瑾教授的犯罪心理学课程时,印象最深的就是李教授的每一节课,每一个案例,深究每一行为人犯罪心理的形成,无一能与未成年时期父母、家庭以及周边环境的影响脱得开关系。张某可以说是一个虽不显著,但是极为普遍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了。一方面,家庭经济的相对拮据以及原生家庭的问题注定他无法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另一方面,良莠不齐的社交网络使这样一个心智尚未健全便离开学校进入社会的未成年人深陷其中,且由于缺乏辨识能力,极其容易的受到了网络不良文化和不良社交的影响。好在这种趋势在他身上还没有发展多久、发展到多严重就被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及时发现,一套“组合拳”,让他在领略到犯罪后果的是何等痛苦的同时获得来自检察院的引导、教育和监督,至于之后他能够发展成为什么样的人,我只能寄期望于其父母以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教导能够使他在他这个最方便浪子回头的年纪回心转意,余下的便也无能为力了。

从这个案子里,能够窥见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一些问题,比如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场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措施在执行上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别无二致(至少在最长羁押期是一致的)等等。但是最令我感到惋惜的,是本来能够发挥很大作用的社会调查报告,由于某些原因未能在本案中发挥充足的作用,具体而言,制作的过于简略,没有区别几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态的区别,也没有深挖他们在原学校、原社会关系中的表现与除父母外其他认识他们的人的评价。制度的缺失固然不好,但可以通过制度移植或者独创将其完善。有制度但是执行不到位,则是唯依靠颁布制度所不能改善的。

最后聊几句题外话吧。为什么我能够成功的推测出检察机关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而我的老师,执业时间长达十三年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却没有预见?并不是我要自吹自己天赋异禀什么的,原因很简单,无非是在去检察院前一天我用周三一整天的时间看案卷,而老师周二才收到卷,由于忙其他工作只是简单把卷过了一遍。经验重要吗?太重要了,换一个案子,给我们同样的时间,我将将把基本事实缕出来,而她能够把初步的阅卷笔录和质证意见整理完毕。但是这一切都是建立在一个基础上——阅卷,认真的阅卷,进一步说,就是对案件的认真对待,否则光凭直觉和经验怎么都会有失算的时候。(当然没有指责老师不认真的意思,毕竟认真看卷这件事就是她教给我的)

对律师而言,一个失算、失误只不过影响他一个极为抽象的所谓职业声誉和一时的收入;而对当事人而言,轻则徒增本可避免的牢狱之灾或者财产损失,重则枉受刑狱之苦,同时降低社会对司法之公信力。之前看陈瑞华教授的刑事诉讼法教材时,看到他举了几个所谓“无效辩护”的案例: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指定的辩护人却仅以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为辩护意见,最终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即以未得到有效辩护为由上诉,二审法院认可了该理由,在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同时,律协也给予了这名辩护人一定的处分。但是现实中有多少刑事辩护律师真的就把“初犯、偶犯、恶性小”当成了“三宗宝”,而也未见得多少被告人为自己未能得到有效辩护为由申诉的,不禁一声长叹。时至今日,我不想再论证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只是从一个最基本的工作道德而言,认真都是那么重要。看我文章的有很多同学,未来要从事法律工作,或多或少会接触到刑事辩护和阅卷,谨以此文共勉!

X 关闭

  • 热门推荐

备案号:粤ICP备18023326号-36

邮箱:8557298@qq.com

版权所有 人人休闲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