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现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放弃 2022 年收购重庆中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
渝中城项目的独立意见
限公司及其渝中城项目的议案》的审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
财信渝中城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
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
际情况,放弃收购以及在注销、经营范围(去掉房地产开发业务)变
更或转让重庆中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完成前,由财信发展托管重
庆中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财信渝中城项目,有利于上市公司实现更
高的利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二、关于财信集团及财信地产部分变更<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的独立意见
争的承诺函>的议案》的审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
不会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三、关于公司放弃 2022 年收购重庆财信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股权的议案》的审议符合《公司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
及其子公司股权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
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
介绍,放弃收购符合上市公司的自身实际,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
四、关于财信集团变更<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独立意
见
案》的审议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
定,不会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
田冠军 臧志刚 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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