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哪些情况不能申请公租房?
【资料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主申请人或其配偶已购买过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二)主申请人或其配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区(县、市)住建部门应取消其保障资格:
(一)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保障的;
(二)转租、出借或擅自调换配租公租房的;
(三)改变配租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配租公租房居住的;
(五)连续6个月未缴纳租金,且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六)在配租公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或货币补贴协议约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保障家庭,从取消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相关行为视情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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